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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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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
112年9月15日11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年9月15日11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11月3日112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12月22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下稱本院)藥學系(下稱本系)為維護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品質,依國立臺灣大學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辦法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下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系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資格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每位專任教授每學年新收指導研究生人數,悉依「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教師指導研究生辦法」辦理。
第三條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須符合本系專業領域,並經學位考試委員會確認,如有不符本系專業領域爭議,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辦理。
第四條 本系研究生辦理畢業離校程序前,須繳交定稿學位論文之「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且排除材料與實驗方法、參考文獻、目錄及附件,其比對相似度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如未符合所訂標準,需敘明具體理由並經指導教授確認,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條 本準則經本系系務會議、本院院務會議及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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