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藥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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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8 106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0.19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8.05.24 107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0.18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9.07.30 108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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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
二、 |
本系於每學年度開始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藥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四名委員由本系教師領域分組中,『新藥探索-生藥/分析』、『新藥探索-藥物化學』、『製藥科技』及『醫藥生技』四大領域的教師中相互推選擔任。推選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召集人為系主任或其指定之委員。 |
三、 |
為使本委員會能有效涵蓋藥學系研究所各領域,達成教育考核之目標,每一領域至少各有一名教師為本委員會之委員。 |
四、 |
參加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需先修畢必修科目。修業第三學年結束前,需通過資格考試筆試。 |
五、 |
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及口試,筆試通過後方得提出口試申請。筆試及口試委員,由本委員會核定之。 |
六、 |
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筆試訂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二月底之星期五舉行,博士班學生應於每年二月底及九月底前提出申請。 |
七、 |
由本委員會於三月底及十月底前指定考試科目三科,考試科目修課成績達A者得免試。筆試以二次為限,第二次僅就未及格科目應試即可。 |
八、 |
資格考試之口試內容應提出與博士論文無直接關係之研究計畫書,經口試委員考核通過。 |
九、 |
博士班學生未在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或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應令退學。 |
十、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