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系大學部學生研究獎施行要點 |
90.11.09 90學年度第3次藥學系系務會議訂定
91.12.13 91學年度第4次藥學系系務會議修訂
109.05.15 108學年度第10次藥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7.30 108學年度第13次藥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5.28 109學年度第9次藥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6.18 109學年度第10次藥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4.18 113學年度第7次藥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4.23 發布修正第1至5、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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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以稱本系)為獎勵大學部學生從事學術研究,鼓勵選修本系各領域之論文實作、專題研究、或進階藥學研究,以提升學術水準及培育優秀藥學研究人才,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系大學部學生研究獎施行要點(下稱本要點)。 |
二、 |
獎勵對象︰本系應屆畢業生曾選修本系大學部論文實作、專題研究、或進階藥學研究課程,其研究表現或成果優異者,由指導老師推薦參選。 |
三、 |
獎勵方式︰
(一) |
論文實作獎:設【優等】、【佳作】二級。【優等】一至四名,每名獎金伍仟元及獎狀乙張;【佳作】二至八名,每名獎金貳仟元及獎狀乙張。 |
(二) |
進階藥學研究獎:一至三名,每名獎金伍仟元及獎狀乙張,另可視情況佳作數名及獎狀乙張。 |
(三) |
擇期於公開儀式頒獎。獲獎學生之指導老師可列冊提供有關單位,作為教師評估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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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參選者應提供之資料︰
(一) |
由本系專任教師指導研究之書面聲明。 |
(二) |
研究報告。 |
(三) |
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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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評審方式︰
(一) |
由本系系務會議推舉三至五位教師組成審查委員會,擇日舉行入選者口頭報告或書面審查之評審會議,進行評審作業。評審重點包括研究內容、意義、創造性思考能力、綜合組織判斷能力及獨立研究能力。 |
(二) |
審查委員會於評審後,報請本系系務會議公布。 |
(三) |
審查委員若為參選者之指導老師,仍可參與會議,但應迴避對自己指導的學生做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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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獎勵所需經費由醫學院院務基金下之藥學系教學研究專款(或中華景康藥學基金會)提供。 |
七、 |
於每學年度下學期期中公告申請與公布審查結果。本要點之執行由本系系主任指定專人協助辦理。 |
八、 |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