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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會議及委員會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學士班教學暨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8學年度第8次(99.05.27)系務會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八次(106.06.16)系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置藥學系學士班教學暨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除藥學系系主任兼院長與臨床藥學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及學生代表委員一名外,其餘六名委員由本院教師領域分組中,『新藥探索-生藥/分析』、『新藥探索-藥物化學』、『製藥科技』、『生物藥學』、及『臨床藥學』五大領域的本院院務會議教師成員中相互推選擔任。推選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召集人為院長或其指定之委員。
三、 為使本委員會能有效涵蓋藥學系學士班各領域之教學與課程範圍,發揮本院大學部特色,達成教育目標,每一領域至少各有一名教師為本委員會之委員。
四、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委員會以規劃藥學系學士班教務相關事宜為主要任務。其職責規定如下:
(一) 規劃、協調、修訂與審查藥學系學士班開設之各類課程。
(二) 協調共同課程、通識課程及審議必修課程異動事宜。
(三) 其他與課程或教學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四) 學士班各項課程之考核。
(五) 增進授課教師之教學熱忱。
六、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委員會議應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醫學院院務會議核備,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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