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研究所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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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15日11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年9月15日11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11月3日112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11月22日113學年度本校招生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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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下稱本院)為辦理藥學系(下稱本系)研究所各項招生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立藥學系研究所招生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 |
二、 |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除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四名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不含休假、借調、出國進修與留職停薪)相互推選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並由本系系主任或其指定之委員擔任本委員會召集人。 |
三、 |
為使本委員會能有效涵蓋本系碩士班、博士班各領域之教學與課程範圍,『新藥探索-生藥/分析』、『新藥探索-藥物化學』、『製藥科技』、及『醫藥生技』四大領域應至少各有一名委員。推選委員出缺時,由各該領域候補委員遞補之。 |
四、 |
本委員會負責本系碩士班、博士班各項招生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 |
審定招生簡章。 |
(二) |
議定錄取標準及錄取名額。 |
(三) |
審定錄取名單。 |
(四) |
裁決考生違規及爭議事項。 |
(五) |
其他招生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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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六、 |
本委員會應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遇有時間緊迫或特殊情況,本委員會之議決得採通訊方式進行。 |
七、 |
各項招生考試(筆試、口試或書面審查)委員,由召集人參酌教師專長聘任之。 |
八、 |
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對於各項試務工作負有保密之義務。 |
九、 |
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如有三親等內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報考時,應主動告知並迴避。 |
十、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本院院務會議及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