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系導師制實施辦法
|
91學年度(92.3.14)第六次系務會議訂定
103學年度(104.3.19)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本系為落實導師制度,輔導學生養成健全人格,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為推動導師各項制度,成立藥學系導師工作委員會(其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六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由本系系務會議推選之專任教師三人及系學會學生代表及研究生學會學生代表各一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各委員推選,負責委員會之召開及各項工作之協調,並代表本系參加院學生事務委員會委員。 |
第四條: |
委員會任務如下:
甲、 |
系(所)導師制實施細則之訂定及修正。 |
乙、 |
系(所)導師制度及師生共同參與活動之推展及督導。 |
丙、 |
系(所)導師選薦方式之訂定。 |
丁、 |
系(所) 導生活動費之分配及應用。 |
戊、 |
舉辦系(所)導師會議。 |
己、 |
導生重大獎勵、懲戒案件之提報。 |
庚、 |
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責及工作如下:
甲、 |
規劃系(所)導師制及全系(所)師生共同參與之各項活動。 |
乙、 |
召開系(所)導師工作委員會議。 |
丙、 |
定期接受短期導生輔導相關之專業訓練。 |
丁、 |
協助導師於輔導導生遭遇困難時之諮詢或轉介。 |
戊、 |
協助導生緊急事件之通報、聯繫與處理。 |
己、 |
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
|
第六條: |
導師職責及工作如下:
甲、 |
安排「導師辦公室」時間,定期與導生聚會,了解導生、增進師生情誼。 |
乙、 |
輔導導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 |
丙、 |
協助導生處理身心、學業或生活上之危急狀況。 |
丁、 |
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及聯繫。 |
戊、 |
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
|
第七條: |
導生曾遭遇身心、學習或生活上之困擾或變故者,學校或導生應主動告知導師,導師應予保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第八條: |
每學期應舉辦一次導師座談會。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