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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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23本校第254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2.20本校第26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2.31本校第279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6.23本校第2864次行政會議通
104.8.18本校第2870次行政會議通 |
一、 |
為增進本校經濟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擴充生活學習領域,並培養臺大人應具備的基本素養,以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
二、 |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按校方編列之預算,辦理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相關事宜,同時參考各一級單位提供生活學習之機會,分配名額至各一級單位,由各一級單位統籌運用。 |
三、 |
本校學生曾受小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消過者除外。 |
四、 |
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除符合第三點規定外,應具有下列條件,並於每學期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送達學習單位並經審核通過者,始得申請:
(一)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僑生。 |
(二) |
非在職生。 |
(三) |
本籍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但符合以下特殊情況,得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 |
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影響家庭收入。 |
2. |
家中有2名以上子女就讀。 |
3. |
單親家庭。 |
4. |
學生本人學費及生活費來源主要係貸款。 |
5. |
經學習單位晤談,認定確有經濟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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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僑生由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認定。 |
(五)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或GPA1.70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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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習單位,應依本設置要點規劃生活學習活動並以服務學習方式辦理,活動內容包括:
(一) |
學習宗旨:安排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活動中學生所提供之「服務」與「學習」需明確相互結合等,並且在服務的過程中獲得學習的效益。 |
(二) |
學習內容:應以提升臺大認同感及溝通協調團隊合作能力為主,並能培育學生職場競爭力。 |
(三) |
學習相關規定,包括:
1. |
期初說明會:說明學習規範、學習內容及遵守事項等,並載明於申請書中,由學生簽名確認。 |
2. |
知識講堂課程。 |
3. |
學生期末反思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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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期末考核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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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每日參與生活學習時間以不超過四節課為原則,每月生活學習節次以四十節課為上限,核發助學金6,000元。生活學習時數與本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
領取助學金之學生不得以參與生活學習為由而缺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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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學習單位應於學期初,填報申請表送一級單位審查,再由各一級單位彙整送生活輔導組備查。學習單位受理及初審學生所提助學金申請書,再送各一級單位複審後留存。
各一級單位應於每月底將各學生當月參與生活學習之總節次詳實申報,生活輔導組依據各一級單位之申報紀錄核報本助學金。
學習單位應將申請表、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書及活動記錄表等資料妥善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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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領受本助學金之學生於生活學習期間,每月均應參與生活學習。 受領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次月起不予核發:
(一) |
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學習者。 |
(二) |
休學或退學者。 |
(三) |
當月完全未參與生活學習活動者。 |
前項缺額由候補名額遞補之,其生活學習期限至原申請學生之生活學習期限屆滿為止。 |
九、 |
生活學習期間,自當年度九月至翌年六月為止;應屆畢業生者,至畢業月份為止。 |
十、 |
各學習單位主管及負責同仁應於助學生參與生活學習期間,予以管理、指導及考核。 |
十一、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