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藥學專業學院鼓勵大學部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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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8 105學年度第4次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10.18 108學年度第3次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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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育優秀研究人才,鼓勵本院大學部學生儘早接受研究訓練,學習研究方法,並加強實驗、實作能力,積極參與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
二、 |
申請補助學生需符合之資格:
(一) |
已申請國科會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但未獲國科會補助之本院學生。 |
(二) |
上述學生需經本院專任教師同意擔任指導。 |
(三) |
同一件計畫僅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計畫為限。學生曾執行本補助但未繳交成果報告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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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補助指導教授之資格:
(一) |
本院專任教師擔任本院申請國科會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之指導教授。 |
(二) |
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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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導教授於申請前六個月內未擔任任何國科會計畫主持人之實驗室。 |
2. |
指導教授為年資五年內之年輕教師。 |
3.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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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時程: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五、 |
補助計畫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三月底止。 |
六、 |
申請方式:檢附「國科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計畫書,國科會計畫送出證明等相關資料,向本院學生事務小組(導師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 |
七、 |
補助額度視本院可運用經費彈性調整,原則如下:
(一) |
每位學生每月補助研究助學金至多新臺幣三千元,不超過八個月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
(二) |
補助指導教授研究經費,每案最高總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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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獲補助之學生及指導教授應確實執行計畫,不得任意變更,如因故或未能執行研究計畫者,需辦理中止。 |
九、 |
學生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一個月內,繳交計畫結案報告至本院。繳交報告時,需經指導教授同意,逾期繳交者,不列入本院大專學生研究計畫創作獎之評獎對象。 |
十、 |
獲補助之學生自確認補助起,當年八月到十二月之獎學金逐月核發獎,次年一月到三月之獎學金於繳交報告後一併核發,未於期限前繳交報告者,視同自動放棄。 |
十一、 |
獲補助指導教授最遲應於獲授補助第1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及第2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該年份之相關單據送本院系辦公室核銷,未於期限內完成核銷者,視同自動放棄。 |
十二、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