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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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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藥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90)
九十三學年度第八次所務會議(94、04、15)修定
八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所務會議(90、05、10)修定
一、 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二、 本系於每學年度開始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三至五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教授擔任。
三、 參加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應具博士班修業滿一年以上,碩士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滿二年以上,並修畢必修科目與學分者。
四、 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及口試,筆試通過後方得提出口試申請。筆試及口試委員,由本委員會核定之。
五、 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之筆試訂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二月底之星期五舉行,博士班學生應於每年二月底及九月底前提出申請。
六、 資格考試之筆試科目為本系博士班各研究組別之相關科目。
七、 資格考試之口試內容應提出與博士論文無直接關係之研究計畫書,經口試委員考核通過。
八、 通過資格考核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及格者,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應令退學。
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 本辦法適用於九十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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