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    臺大醫學院    |    臺大藥學系
臺大臨床藥學研究所   |    藥物研究中心
創新藥物研究中心
臺大醫院藥劑部   |    分子醫藥學程   |    中草藥學程
中華景康藥學基金會   |    臺大藥學校友會
臺大藥學北美校友會   |    臺灣藥學會   |    臺灣臨床藥學會
楓城新聞   |    AASP   |    教室預約系統
院內專區   |    貴儀預約系統
陳瑞龍教授醫藥產學促進講座
院徽/院歌   |    醫學院修繕管理系統
CRPD資訊網    |    國際藥政法規科學研究平台
臺大藥園    |    藥學院圖書清單
建立臨床質譜與核磁共振結構鑑定核心設施平台
版權所有 © 2014 臺灣大學藥學專業學院
100025 臺北市林森南路33號
電話 : (02)3366-8750~4 (共五線)    傳真 : (02)2391-9098
網頁負責人: 許瑭益
聯絡電話 : (02)33668743
更新日期 : 2024 / 11 / 01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辦法與規則
回前頁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

102.07.24 101學年度第1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9.06 醫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9.24 第27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院務會議由本院系、所、中心主任及專任教師(含臨床教師)、職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三人組織之。職員代表由職員(含助教)互選產生。學生代表為藥學系大學部學生會會長、藥學系研究生學會會長及臨床藥學所研究生推舉代表一名。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院務會議因事實之必要,院長得指定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四條: 院務會議審議本院下列事項:
一、 本院各項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 有關教學、研究事項。
三、 院務會議代表提案。
四、 院長交議事項。
五、 依規定應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
六、 其他與院務有關事項。
第五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主席不克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第六條: 院務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務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經院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會,院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一般議案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重要議案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院務會議議案之表決,應以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
第八條: 本院得按實際需要,經院務會議決議設置各項委員會。
第九條: 本規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