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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

102.07.24 101學年度第12次藥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2.09.06 102學年度第1次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2.09.24 第2779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01.16 114學年度第六次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5.02.06 114學年度第六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5.03.10 發布修正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下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下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下稱本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由本院院長、藥學系、臨床藥學研究所、生技製藥學士學位學程、醫藥法規科學碩士學位學程與藥學研究中心之主任(所長)、專任教師、臨床教師及專案教師擔任。
二、 職員代表一人:由本院職員(含助教)互選產生。
三、 學生代表五人:由本院藥學系大學部、藥學系研究生、臨床藥學所研究生、生技製藥學士學位學程及醫藥法規科學碩士學位學程之學生會會長或代表擔任。
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本院各項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 有關教學、研究事項。
三、 院務會議代表提案。
四、 院長交議事項。
五、 依規定應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
六、 其他與院務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議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規定如下:
一、 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
二、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並由院長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之;院長因故未為召集時,由請求之委員推選一人為之。
前項會議由本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
本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必要時得以電子郵件作成。
第五條: 本會議主席於開會時,得因事實之必要,指定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六條: 本院得按實際需要,經本會議決議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均應向本會議報告。
第七條: 本規則經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及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