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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學生事務小組(導師工作)
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09.20 108學年度第2次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5.03.20 114學年度第8次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5.03.23 發布修正第1、2、6、7條

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下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設置學生事務小組(導師工作)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當然委員四人:由藥學系主任兼本院院長、臨床藥學研究所(下稱臨藥所)所長、醫藥法規科學碩士學位學程(下稱法規科學學位學程)主任及生技製藥學士學位學程(下稱生技製藥學位學程)主任擔任,並以藥學系主任兼本院院長為主席。
(二) 教師代表四人:由本院專任教師推選之。
(三) 學生代表一人:由本院藥學系大學部、藥學系研究所、臨藥所、法規科學學位學程及生技製藥學位學程之學生代表中互推代表一名。
三、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以推動各項學生事務及落實導師制度為主要任務。其職責規定如下:
(一) 規劃、推展、督導本院學生事務與導師制度。
(二) 審查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
(三) 其他與學生事務、導生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