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學士榮譽學程 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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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09 本系111學年度第4次大學部教學改進(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12.03.17 111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3.17 藥學專業學院111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4.20 醫學院111學年度第6次主管會報通過
112.06.02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01.12 本系112學年度第3次大學部教學改進(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13.03.15 11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13.03.15 藥學專業學院112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05.16 醫學院112學年度第6次主管會報通過
113.05.31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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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藥學系(下稱本系)為設置「藥學系學士榮譽學程」(下稱本學程),鼓勵對學術研究有興趣之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之學生,透過研修具一定難度、深度且學習評量嚴謹之高階課程,及早投入特定知識領域進行研究,以培育具備創新能力及國際競爭力之研究人才,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士榮譽學程設置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學程主任由本系系主任擔任之,並與本系學士班招生委員會之教師共同組成榮譽學程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負責本學程整體規劃、申請審查、修畢審核及其他學程相關事務。 |
三、 |
本系二年級(含)以上學生並具備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修讀本學程:
(一) |
每學期等第績分平均(GPA)達三點三(含)以上。 |
(二) |
經本系二位專任教師推薦具有研究潛力者。 |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乙份,於下列期限內向本系提出申請: |
(一) |
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底前。 |
(二) |
第二學期應於三月底前。 |
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修習本學程。 |
本學程每學期招生名額以五名為上限,得不足額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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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學程學生應修習至少十二學分,其課程如下:
(一) |
必修課程:學士論文(三學分)、論文實作(三學分)、藥學研究(三學分)。 |
(二) |
選修課程:經指導老師同意選修且課程識別碼 為U、M或D字頭之課程(三學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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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學程學生之指導教師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學生應於修習學士論文課程前簽署指導教授同意書送交本系辦公室備查。 |
六、 |
本學程學生申請修畢審核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
本學程必修課程成績均達B+(含)以上。 |
(二) |
學生於本系公開發表學士論文,並經三位口試委員審查通過。 |
本學程學生應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與學士論文,至遲於應屆畢業當學年,於下列期限內向委員會申請修畢資格審核: |
(一) |
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底前。 |
(二) |
第二學期應於三月底前。 |
依前二項規定提出本學程修畢資格審核申請者,經委員會及本校教務處審核通過,得於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加註「藥學系學士榮譽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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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八、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醫學院主管會報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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