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藥學程設置要點 (自109學年度入學程的學生適用)
國立臺灣大學中草藥學程設置要點

(自109學年度入學程的學生適用)

 
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6.4.23)
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96.5.17)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6.15)
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通過 (100.11.14)
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6)
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6.17)
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0.18)
醫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9.04)
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0.23)
第一章 總則
一、 中草藥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學分學程,旨在培育從事中草藥產業之人才,提供其必備之知識技能,以期達到學以致用之目的,進而提升相關之研發能力。
二、 本要點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訂定之。
三、 本學程由本校醫學院 藥學系,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農藝學系、食品科技研究所、農業化學系、園藝暨景觀學系、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等相關系所籌設,由藥學系主任兼學程主任,並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四、 為釐定本學程之課程及協助推動事宜,設置學程小組,成員9至15人,由醫學院院長聘任,任期3年。
第二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五、 本學程修習課程共15學分,分為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其中選修課程共分健康食品、中草藥生產及研發品管等三個領域,每個領域至少必選1門課程。每學年由本學程小組協調各相關系所,開設課程供學生修習。
六、 修習本學程課程合計需修滿15學分,其中至少應有7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七、 本學程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詳見每學年學程網頁之公告。
第三章 修讀資格與人數限制
八、 修讀資格限已修習相關基礎學科之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含研究所學生)。
九、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舉辦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學程小組決定之。
十、 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學程小組之審核,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他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十一、 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十二、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
十三、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十四、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十五、 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十六、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學生,若日後為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研究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十七、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程證明。
十八、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學校規定辦理繳納學分費及學雜費。
第五章 附則
十九、 本要點經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教務會議核備,自發布日實施。
二十、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