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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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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學會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研究所學會組織章程

2009年8月5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研究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成立。
第二條 本會成竝之宗旨在聯絡所內感情、砥礪學行及培養互助合作之精神。
第三條 本會會址位台灣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十二樓師生聯誼室。
第二章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本校藥學系研究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三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 (一)行使選舉權。
  •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 (三)其他應享權利。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 (一)認同並貫徹本會宗旨。
  • (二)積極參了並宣揚本會各項活動。
  • (三)維護本會財產。
  • (四)遵行會內決議。
  • (五)如期繳交會費。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會長。
  • (二)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 (三)議決本會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名開一次,由會長名開之,必要時得由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名開會員大會臨時會。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二分衣一以上出席;其決議重大議案應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般議案以相對多數快過。
第十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活動部長代行其權並名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
第五章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應於任期屆滿前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會員改選事宜,並於任期屆滿辦理移交。
副會長及其餘幹部由會長任命之。
第十二條 會長候選人由會員提名產生,若無任何提名時,會長應就下列會員中未曾擔任本會法定幹部者一併提名。
  • (一)碩士班直升為博士班者。
  • (二)曾為碩士班會員之新進博士班會員。
  • (三)即將升博二、博三、博四之會員。
會長及幹部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並於需要時代理會長職務。
  • (三)會長及幹部之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任。
  • (三)活動部長代行會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部一人。其職權如下:
  • (一)活動部:策劃並執行各項活動。
  • (二)總務部:總理本會財務收支。
第十四條 本會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後執行。
為使會務順利發展,幹部會議得依實際需要決定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藥學系(所)主任為本會之當然指導老師。
第六章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會員會費。
  • (二)學校補助。
  • (三)其他。
經費收友狀況應由會耳或總務部長於學期末公布。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連署,經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應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經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條 幹部之罷免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二十條 章程之變更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議主席宣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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