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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醫學院藥學系博士論文考核實施辦法(90)
八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訂定(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九十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一○○學年度第六次會議修訂(一○一年三月九日)
一、 臺大醫學院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維持一定的博士生論文品質,特訂定「臺大醫學院藥學系博士論文考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自入學後第三年起,每學年度必需進行論文進度報告,其形式由指導教授決定後向系上核備,並由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考核之。
三、 博士班研究生修習所規定之學分(18學分以上,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需修滿30學分),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含筆試及口試)及格,且其研究成果以原著刊載(或已接受)於學術期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博士學位論文口試申請。
  1. 有兩篇為第一作者之SCI期刊論文發表。
  2. 有一篇為第一作者之期刊論文發表,且其排名在該學門SCI期刊20%以內或IF在3.0以上。
  3. 專利或其他論著經委員會認定,等同第一款或第二款者。
上述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如為指導教授,第二作者可視同為第一作者。
四、 博士學位之口試論文委員(五至九名),由指導教授提名,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後聘任。
五、 論文需打字裝訂,於口試時間二週前送達各口試委員。
六、 論文口試時,由博士學位候選人先做公開報告,後由口試委員考核並評分。依學位授與法,論文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但有逾半數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七、 若有未盡事宜,依教務章則辦理。
八、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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