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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對象:本系大學部二年級至六年級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回前頁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系臺大校長獎評選施行細則
110學年度第11次(111.06.17)藥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11.06.20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系(下稱本系)依國立臺灣大學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本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
本系學士班二年級至六年級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前一學年學業表現優異且未受懲處者。
第三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由教務處以本系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學士班具正式學籍之非應屆畢業在學人數百分之二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捨去之差額累計至次年度)。
第四條 評選標準及程序
以前一學年必修科目成績等第績分GPA平均計算排序,決定學業表現最優異之學士班學生,以各年級至少1名獲獎者為原則,但總獲獎人數不得超出前條之獎勵名額。經本系學生事務小組委員會審查後,將推薦名單送教務處簽請校長同意。
第五條 經核定給獎者,由學校頒發獎狀及發給本系前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相同之獎學金。
第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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