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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4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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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會議及委員會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系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修正案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組織章程第九條訂定本系務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系務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本系合聘之臨床藥學研究所專任教師、職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組織之。職員代表由職員(含助教)互選產生。學生代表為本系學生會會長及研究生學會會長為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系務會議因事實之必要,系主任得指定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系務會議審議本系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系教學、研究、服務之系務發展計畫,包括研究重點與發展方向之釐定與變更。
二、人事有關事宜。包括:
  1. 系主任之人選推薦與罷免。
  2. 教師之進修、講學、借調、商調及休假。
  3. 其他人事相關議案。
三、教務有關事項,包括:
  1. 招生事宜。
  2. 學程或科目之設計與變更。
四、事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1. 年度經費之分配與運用規則。
  2. 各種委員會、小組及其組織章程、辦法、規章等設立、修正與廢止。
  3. 學術合作、推廣教育等有關事項。
  4. 臨時專案工作小組之設立。
各委員會小組決議事項,均需向系務會議報告。
第五條: 系務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席不克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第六條: 系務會議由主任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系務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經系務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會,系主任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若系主任因故無法為之,由應出席人公推一人為之。

一般議案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重要議案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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