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首頁 | 校友電子報 | 校友會 | 藥學系 | 景康基金會 | 北美校友會 No.19   2008.04.07 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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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 民國97315 (星期六)上午9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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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號:96109    

特別委員會報告:「國立臺灣大學專業學院設置及運作要點」草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專業學院設置要點」名稱及條文如下,試行3年後檢討。

國立臺灣大學專業學院設置要點

一、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學術發展,因應世界及社會發展趨勢,提升本校校務管理與運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各學系得依據本要點申請為專業學院(school)。

三、 專業學院之設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世界主流趨勢,並與國際學術發展相接軌。

()至少應與所屬學院(以下簡稱母院)一個以上獨立研究所在學術及運作上具有密切關係。

()專業學院學士班原則上須為五年(含)以上之學制,且其畢業生具備取得參與相對應之國家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資格,於通過考試後能獲得專業證照及執業資格。但四年學制學士班,若其畢業生繼續完成同領域研究所碩士或博士班學業後,亦具備取得前述考試資格,並於通過考試後能獲得專業證照及執業資格者,視同符合本要件。

()專業學院須有附屬單位提供學生從事專業學科之實習。

()專業學院應有足夠之師資員額(系所合計30人以上)、圖書及儀器設備。

四、專業學院在校內行政層級視同系所處理,在學院內之運作方式,應與母院協商後訂定之。

五、專業學院之成立,由母院依第三點之條件向教務處提出計畫,並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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